各市應急管理局:
為充分整合各類應急資源,進一步健全完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提升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能力,現將《浙江省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6年6月28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專兼結合、梯次配備、優勢互補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充分發揮有關單位在人才、裝備、技術等方面的專業優勢,提升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能力,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省內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托有關單位資源組建的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兼職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兼職救援隊伍是指有關單位依托在職員工組建,并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簽訂合作協議,納入政府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平時在本職崗位工作,險時接受統一調度,執行應急管理部門指派應急處置任務的非專職應急救援力量。
法律法規對相關兼職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四條 兼職救援隊伍建設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建;堅持應急所需、企業所能;堅持產救融合、新質賦能;堅持寓隊于企、聯建聯戰。
第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與依托單位協商共建兼職救援隊伍,雙方簽訂書面組建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隊伍職責、建設標準、調度權限、合作期限等內容。
第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穩定、信用良好、社會責任感強,能保障隊伍正常運行;
(二)具備應急救援所需的裝備、技術、人才等專業優勢;
(三)隊員原則上不少于10人,具備相應的身體條件、專業技能;
(四)建立隊伍管理組織,明確隊長、聯絡員等崗位和職責,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條 兼職救援隊伍實行依托單位日常管理、應急管理部門業務指導雙重管理。
(一)依托單位負責隊伍人員管理、訓練組織、裝備維護等工作,保障隊伍正常運轉,隨時可調。
(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隊伍業務技能、制度建設,組織指揮調度、評估培育,協同推進隊伍規范化建設。
第八條 兼職救援隊伍應建立備勤機制,可結合實際建立值班制度;明確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與應急管理部門日常對接,信息報送、指令傳達,確保通訊暢通。
第九條 兼職救援隊伍結合實際,以裝備操作、專業技能、安全防護、快速集結為重點,定期組織開展訓練演練;鼓勵隊員取得應急救援員職業資格。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搭建平臺,組織兼職救援隊伍參加訓練演練,與專職救援隊伍同訓共練,強化協同作戰能力。
第十條 兼職救援隊伍應將人員、裝備等信息錄入應急管理聯合救援平臺,并動態更新。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兼職救援隊伍點驗制度,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點驗工作,對人員、裝備、物資等進行清點和檢驗。
第四章 指揮調度
第十二條 兼職救援隊伍應服從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原則上通過書面調令形式進行。情況緊急時,可電話下達調令,事后補發書面調令。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調度本轄區的兼職救援隊伍執行救援、演練等任務;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調度跨轄區開展的救援、演練等任務。
第十四條 兼職救援隊伍應按任務指令要求迅速集結并出動,到達指定地點后,應立即向現場指揮部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報到,服從其統一指揮調度,禁止超范圍、超能力行動。
第十五條 應急救援任務結束后,兼職救援隊伍應對應急救援情況開展總結評估,并形成行動總結。
第五章 保障激勵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對兼職救援隊伍建設所需經費以及隊員參加訓練、備勤、執行救援任務時的合法權益予以保障,并為隊員購買救援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兼職救援隊伍執行應急管理部門調派的應急救援任務所發生的裝備和油料耗材、交通食宿等費用,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對在應急救援中表現突出的兼職救援隊伍和隊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獎。
第六章 評估培育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對兼職救援隊伍實施動態管理,每年組織評估,重點評估專業技能、裝備支撐、響應速度、行動成效、安全管理和運行保障等內容,作為續建、退出的依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出:
(一)依托單位申請退出的;
(二)不再具備組建條件的;
(三)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拒絕或延誤調度的;
(四)違規作業、管理混亂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保留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兼職救援隊伍的培育指導,支持引導建強建優,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納入專業救援隊伍管理和支持。